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霸州市统计局政务公开发布协调制度
发布机构:霸州市统计局 发布日期:2019-11-29

霸州市统计局政务公开发布协调制度

 

   为了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协调制度,确保我镇政务信息发布的权威性、规范性和一致性,根据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我镇实际情况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一条  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、协调、建立健全全局信息发布协调机制,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。

第二条  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务信息。

第三条  拟发布的政务信息涉及其他单位或科室的,事先应与有关单位或科室沟通协调。

(一)涉及到的其他单位或科室应将其意见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回复。

 ()涉及到的其他单位或科室书面回复同意的,发布政务信息。

 ()书面回复不同意的,与涉及到的单位或科室沟通协调。经沟通协调,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,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共同协商解决。

第四条  根据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政务信息,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。未经批准的,不得发布。

第五条  本制度由镇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第六条  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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